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Kunming Association Of Private Education,缩写KAP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市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为主体,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为目的,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团结全市民办教育单位及民办教育工作者,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积极推动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上海•东盟商务大厦B座13楼1316号(呈贡区春融街7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省市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等,推动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二)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作用和成果,引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办学;
(三)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四)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出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诉求和合理建议;
(五)组织开展民办教育调查研究和各级各类培训工作,推动学术交流、经验交流,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六)受托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检查、认证、年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咨询、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年检、晋升等级等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有关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汇编,交流教育信息;
(八)组织开展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项目推介、资源共享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九)办好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搭建昆明市民办教育信息交流平台,为民办学校提供宣传服务;
(十)组织开展民办教育行业各类赛事、教育教学研讨和检测、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个人会员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主要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培训机构及其他与教育相关联的机构;个人会员为关注研究民办教育的专家及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领导;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八)聘用及解聘秘书长及工作人员;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政治素质较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督促、检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标准:副会长、监事长10000元/年,常务理事4000元/年;会员单位2000元/年;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给予减免;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昆明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并经昆明市民政局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昆明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