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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办教育收费标准调整要征求家长建议
发布时间:2021-03-05 分类: 协会资讯 来源:人民网精选资讯官方账号 点击数:962

人民网昆明3月4日电 (程浩)云南省教育厅网站3日发布《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学费、杂费等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

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公办学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非义务教育中,各地在制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时,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决策听证等程序后,由三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公办高等学校学费占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比例最高不超过25%。

《通知》明确,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收费标准调整要征求家长建议

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需进行成本测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家长、学生意见建议,做好论证协商、收费公示等,并做好备案工作,确保定价行为公开、程序合法、标准合理,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应加强对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扣减招生计划及财政扶持资金、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不得获取其中差价

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收取费用。

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

中小学、幼儿园严禁以家(班)委会名义强制、诱导、暗示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收取与完成教学任务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