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下内容节录自“第十期全国民办学校财税工作合规研讨会”民办教育财税专家毛如雪的主题演讲《民办学校税务合规实务》,未经专家本人审阅,如有疏漏,敬请海涵。
有些学校会对外承包食堂、超市,收取承包费、管理费或者租赁费等,只要有收费就需要注意这些常见的财税问题:
一、收取租赁费不交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学校对外承包食堂、超市收取租赁费,需要签署出租合同/租赁合同。如果签署的是承包合同,但是合同的实质内容是租赁,以及含有按面积出租等内容,那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出租收入,出租收入就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为如果是出租的话,就不算自用,就需要按规定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收管理费,但未约定具体的管理内容。
有的学校人为的把出租收入拆分为出租收入和场地管理费,做了一模一样两份合同,比如收20万块钱,其中10万块钱属于租赁收入,另外10万块钱属于场地管理费。而场地管理费合同只是套了一个抬头场地管理费,但是里边的内容包括出租的面积等完全和租赁合同一模一样,而且签属合同的双方也是一模一样。这样很可能被视作租赁收入,需要按规定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私户收费,不入账。
食堂、超市对外承包有收益的应该如实入账。通常学校要不有伙食费收入,要不没有伙食费收入,非常明晰。住宿制的学校一定是有出租收入的。私户收费不入账的话,假如税务机关检查是非常容易发现的,而且是很容易调查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