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
《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章程》
修改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为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教育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教育厅、昆明市关于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协会服务质量,推动昆明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经协会研究决定,对《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细说明如下: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的领导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本会坚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作用和成果,引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办学;
(二)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三)为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咨询;修改为“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出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诉求和合理建议”;
(四)开展昆明市民办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对发展民办教育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修改为“组织开展民办教育调查研究和各级各类培训工作,推动学术交流、经验交流,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五)受教育机构委托开展教育评估、教育培训、教育中介、教育咨询服务;修改为“受托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检查、认证、年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咨询、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年检、晋升等级等工作”;
(六)组织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教学专题研究,开展民办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修改为“依照有关规定,编辑有关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汇编,交流教育信息”;
(七)承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修改为“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省市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等,推动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修改后调整为第(一)条;
(八)开展民办教育的学习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修改为“组织开展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项目推介、资源共享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九)办好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网;修改为“办好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搭建昆明市民办教育信息交流平台”;
(十)开展民办教育评优评先活动,表彰和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修改为“组织开展民办教育行业各类赛事、教育教学教研联盟联动联考、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活动,表彰和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修改为“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修改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的学术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修改为“关注研究民办教育的专家及教育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昆明市内民办学校(幼儿园、中小学、培训机构),修改为“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培训机构及其他与教育相关联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会会长、(副)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单位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修改为“会费标准:副会长、监事长10000元/年,常常务理事5000元/年;理事监事3000元/年;普通会团2000元/年。”
注:新会费标准自2024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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