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
第二章 入会标准
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均可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与民办学校教师,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参与民办教育实践或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管理、行业服务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取得明显成绩。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在职证明;
3.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审核通过;
(四)本会秘书处负责将讨论决定通知申请人;
(五)批准入会的申请人依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本会秘书处注册会员信息、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本会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以下服务: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省市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等,推动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二)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作用和成果,引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办学;
(三)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四)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出意见建议,反映行业诉求和合理建议;
(五)组织开展民办教育调查研究和各级各类培训工作,推动学术交流、经验交流,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六)受托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检查、认证、年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咨询、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年检、晋升等级等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有关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汇编,交流教育信息;
(八)组织开展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项目推介、资源共享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九)办好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订阅号,搭建昆明市民办教育信息交流平台,为民办学校提供宣传服务;
(十)组织开展民办教育行业各类赛事、教育教学研讨和检测、信用评价、评优评先等活动;
第八条 会员依法依规参与本会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行为,本会负责人或相关专委会可对其进行内部警示或约谈;根据具体情况,可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