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16年放开民办学校收费以来,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自主定价,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部分学校调费时成本测算不规范,听取意见建议不够广泛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民办学校自主定价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通知》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明确三个方面的规范管理:
各民办学校在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包含学费、住宿费,下同)标准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示收支情况。民办学校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前,须在学校网站或公众媒体上公示近三年收支情况。首次制定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暂无收支情况的,按照学校预计的投入情况,预估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二)开展成本测算。民办学校要合理确定学历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在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时,应当进行成本测算,并对成本测算结果负责。
(三)公开征求意见。民办学校要将制定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方案、调费幅度、调费理由(成本测算情况)、承诺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包括办学条件和师资配置等方面情况)、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等,通过学校网站或公众媒体等征求社会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任一方式,邀请学校所在地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有入学意愿的家长或学生、政府主管部门等各方代表参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民办学校要合理吸收意见建议,并将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报有关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制定调整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要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按照隶属关系报发展改革、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包括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调整备案报告、成本测算情况、收支公示情况、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等。
(五)公示执行。民办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或公众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后执行,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民办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一并公示。各级政府采用生均拨款方式给予民办学校经费安排的,学校应当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补助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
各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云教发〔20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一)各民办学校应当保持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宜过大,应充分考虑学生家长承受能力。其中,每次制定调整的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民办学校收支情况、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备案后公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当在同一网站或公众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各州(市)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履职尽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备案材料、调费程序等审核把关,切实做好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调费行为管理工作。
(一)严格调费程序监管,任何程序缺失,均不接受备案。每年8月底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当年新备案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进行汇总,并在发展改革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二)对于收费标准涨幅过大,成本测算明显不合理的,可参照《政府定价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原则,指导民办学校再次开展学生培养成本测算,引导学校合理测算合理定价。
(三)对于发布虚假信息,公示的收费标准与备案的收费标准或实际收费标准不一致,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3年内不再接受上调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备案。
(四)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约谈告诫、成本调查、成本公开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