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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1 分类: 综合政策 点击数:1247

《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范围

第一条 新建扩建居住区指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项目等。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实施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二、项目管理

第二条 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规定:每0.5万人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1万人区域内,设立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建设规模;每2万人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增加11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4万人区域内,设30个班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每增加13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第三条 新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13平方米、小学生均占地面积20.2平方米、中学生均占地面积25.2平方米、九年一贯学校生均占地面积23.1平方米。

第四条 规划部门提供新建扩建居住区规划条件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教育设施的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交易部门组织土地出让时,应将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配套情况、建设移交要求纳入出让条件。

第五条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明确配建的教育设施,其供地方式按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供地,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完成后,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六条 划拨土地成本和校舍建筑成本要纳入居住区开发公建成本,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学。

第七条 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区,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居住区学生入学及入园整合方案,提出参加招拍挂的企业或单位须服从政府(管委会)教育整合方案和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等,经批准后,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及移交管理

第八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原则上应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若未能同步,须取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校舍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满足办学需要,规划部门初步审查时应听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共同参与。

第十条 涉及有配套教育设施的项目,取得规划工程许可证后,规划部门应将审批教育配套设施信息抄送属地政府、管委会。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应无条件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竣工验收后90天内,开发建设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修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十一条 开发单位应当履行的教育代建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划拨土地和建安成本测算,并负责收取,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收取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偿还债务。

第十二条 开发单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经营性土地,服从政府教育整合方案和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责任后,未纳入居住区开发成本建设的教育设施可由开发单位办学,教育设施不得改变教育用途。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布局布点规划,在满足居民子女就近入学(入园)的前提下,对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可采取公办、民办、混合制等多种办学形式,满足居民子女多样性需求。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规划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配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理土地、校舍房屋产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居住区开发项目一期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或缴纳教育代建资金,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拒不整改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